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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清代宗室分封制述论

本文发布于:2020-03-31 07:31:59
发布人: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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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清代宗室分封制述论

杜家骥

分封,即古代的“封建”之制,按照旧史家对这一制度的解释,是“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周代实行诸侯、诸侯国,以藩屏周的领主分封制, 是典型的封建之制。自秦建立中央集权体制以后,地方推行郡县制,但周代那种分封制的变态形式,却始终存在于各姓王朝之中,对各王朝的政治、财政以及社会等级结构等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汉、明等朝的宗室分封,学者多有论述。

一、 清代宗室的封爵制

封爵是“封制的基本内容。努尔哈赤草创基业之时,封授子、侄、孙,只称贝勒、台吉,这是沿袭北方少数民族的爵名。至天命建元,又将部众较多、身份较崇者封为“和硕贝勒。崇德元年,皇太极去汗号称帝,同时也参照汉族王朝的封爵号并结合制,建立一套系统的封爵制度,以封宗室贵族。第一等和硕亲王,第二等多罗郡王,以下按等次排列为: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这次所定,基本成为有清一代宗室爵等的规制,以后公爵又分为入八分与不入八分,将军又各分三等并增加最低等的奉恩将军,只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细分与添补。清宗室封爵分为恩封与功封两种。恩封是宗室成员按其在皇室、王公府第中的身分而得封之爵,功封是因军功而封、晋之爵。皇子受封,多属恩封。

从总的情况看,清代皇子不象往代王朝那样都封以最高等的王爵,而且庶出者在清初的得爵等级与嫡出者相差相当悬殊,这是清皇子封爵制的特殊之处。有爵者子嗣的袭封与再受封,是封爵制的重要内容,它是贵族世袭性特权的主要表现。其中袭封又分为“世袭罔替,即子孙世代承袭某一爵等而不降与降袭两种。清代宗室王公子孙们的袭封与再受封,特别讲究嫡、庶身分。清初规定,亲王嫡子一人(一般是嫡长子)承袭亲王,其他嫡子即余子封郡王;郡王嫡子一人袭郡王,余子封贝勒, 贝勒以下爵位之诸嫡子包括嫡长子,皆降袭一级。而亲、郡王及贝勒、贝子之庶子,即正妻以外之侧室、妾滕所生之子,则分别授以最低等的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以上所定,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的按例袭、封,因军功而封爵或晋爵,则不论嫡庶,庶出者若功劳大也可封、晋高爵。一般王朝在国初制定袭、封之制后,便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清代则经过了几次大的变动,主要表现是缩小封爵范围与人数,尤其是高爵阶层的人数,并降其爵等,这是消代封爵制不同于往代的一个重要内容。清宗室封爵制中还有一项特殊内容一一考封,即袭封或受封者需要先经过马针、步射、清语三项考试,三项全优者,方能袭、受应得之爵,否则,根据优劣降封一至三等, 限劣者不封。此制从康熙二十七年开始实行,直至清末,乾隆中期以前执行较严格。

二、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带有领主特征的分封制

按照封爵而分土建国,是领主制社会政体的基本形式。满族在入关前社会形态还较落后,其政权后金—一清的政体体制不可避免要带有领主制特征,这种特征主要体现为宗室贵族对属民的分辖领有,并残留到入关后的清王朝中。它属于“封建“制中“建的范畴。努尔哈赤、皇太极在统一女真、进占辽沈、投降征服附近蒙古部落的过程中,创建并发展八旗组织,大批降、附人众被编为牛录,分隶八旗。与此同步进行的,是汗以分家产的形式,把八旗的绝大部分牛录分与本家成员,从而形成宗室贵族分掌八旗,各自拥有数量不等的部众的局面。这实际是一种领主分封制,这种领主分封,与周代一样,带有以宗法为原则及嫡庶差别的等级特征,这一点在天命末年以后表现得很明显。如努尔哈赤大妃所出子多铎,虽年不及十岁,便封和硕贝勒,得领一整旗三十个牛录,侧妃所出子阿巴泰,则封一般贝勒,得六牛录; 庶妃所出子阿拜、巴布海等人仅分一个或半个牛录。和硕贝勒中绝大多数人又任固山贝勒一一旗主,是全旗的领辖者,掌握一旗的财物分配等权力。这样,八旗分立,自领黄旗的汗,犹如周代的周天子,其他各旗主,又有如周代建国的诸侯,其下又有各大小不等的领主。但是,这种分封与严格意义的领主分封制又有很大不同。第一,虽然旗主、领主与所统旗下之人有领属关系,但各旗又是在八旗共同组成的中央政权一一后金(淸)的统辖与控制之下,旗下牛录的予夺、再分配,各旗兵将的征调、人役的征发,都由中央统一掌握;作为后金(淸)首脑的汗虽仅有自己所领之旗,但他可以凭汗的权力,通过最高权力机构一一联旗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去管理、干涉各旗旗务。因而,各旗主领主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领主的独立权力。而且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这种不完全的权力也逐步减小。第二,对分封的各旗主不赐予领地,严格限制他们只能居于京城,即封爵、领部众而不分土建国。基于以上两点我们称这种分封制为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带有领主特征的分封制。入关以后的宗室分封,既残留着这种性质特征,而且继承了中央集权对与其矛盾的领主制不断削弱之趋势。入关前,有的汉官就曾向皇太极指出,现在“汗与众贝勒俱住京城,即数十年后天下一统,亦不可(议)分住”。以后的掌态发展, 竞被这个汉官所言中。多尔衮摄政之时,曾召集满洲贵族大臣“议分封诸王”,仿西汉王朝之制列土分封,并得少数宗室贵族的支持。但由于不赐领地、聚居京城的旧制已实行多年,兼之皇帝所领正黄旗之下的大臣索尼又坚决反对,最终未能实行。宗室王公及八旗是分为左右翼的,环居京城中的皇城四周,以这种特殊的布局“屏藩王室”;驻防各地的八旗兵,也从来不用诸王贝勒做出镇将军。这种制度一直实行到清亡。嘉庆时期,由于宗室的大量繁衍,已对京城统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之时,清仁宗仍谨守这一祖制家法,只把无爵的闲散宗室移居故都盛京,而且仍令他们聚居一处,以便管理,并向这些人解释封建直省,其失具在前史,更不必论矣,宵旰殷怀,迄无良策莫若移居故土。

分领旗人的分封制,在入关后仍延续实行。与入关前显著的不同之处是,第一:皇子分封不是在皇帝自领之旗内进行,而是入封于诸王公所领之下五旗。康熙朝分封皇子, 既从皇帝自领的上三旗中分予其佐领(牛录)带入下五旗,同时也进占下五旗王公的佐领,如封福临皇子隆禧为纯亲王入镶白旗,封康熙皇八子允祺为贝勒入正蓝旗等,即将上三旗佐领带入下五旗中所封之旗,康熙皇长子允禔封直郡王入镶蓝旗,又有分占镶蓝旗佐领之事。雍正以后封皇子,已不见从上三旗带佐领入下五旗的记载,较合理的推测,应该是全部进占下五旗王公的佐领了,康熙以前尚属过渡阶段。这种分封,是皇权对下五旗王公不完全的领主权的侵夺,意在“众建以分其势”;再者,原下五旗王公的后裔封爵者,也应分得祖先的佐领,这种“分析”,也起着“众建分势”的作用。 第二:低爵者不分予佐领。其分别是,入八分公爵以上至亲王分予佐领,不入八分公以下不予,从而形成了亲王以下八分公以上,皆所以统辖乎下五旗者也;未入八分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则皆八旗之所统辖者也的状况。王公分封佐领的数目也即所领旗人的多少,完全以爵等高低为原则,康熙初至雍正中分封福临、玄烨两帝皇子,反映了这种状况,其规制是:亲王、郡王,给满洲佐领六,蒙古佐领、汉军佐领各三;贝勒、贝子,给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汉军佐领二;入八分公给满洲、蒙古佐领各一。此后又几次对应领佐领数作了修改。雍正八年规定,五旗诸王之汉军佐领仍属本王外,其贝勒、贝子、公等之汉军佐领……撤归旗下公中佐领当差。道光二年定,恩封郡王减去满洲佐领二,蒙古、汉军佐领各一, 贝勒补汉军佐领一,凡袭替降至不入八分公者,即将原分予的佐领裁撤。道光十八年,以功封王公之后裔袭封者继承祖先的佐领“漫无限制”,而规定“军功袭封之各 蠡亲、郡王应有佐领,均著照恩封亲、郡王准给之数,各加外旗满洲佐领二、蒙古佐领 一、汉军佐领一;辅国公应有佐领均著照恩封辅国公准给之数,各加满洲佐领一。旧有逾额者,查明栽撤,不足额者即予增添。并令宗人府,此次军功、恩封各王公名下裁去各佐领,除现抵应添各处外,著归各该旗公存,以备将来分封王公时拨给之用。宗人府即将此旨纂入“则例”,永远遵行。从总的情况看,王公们领有的旗下佐领,是呈不断被分割、裁减的趋势,尤以清初军功封王即八铁帽子王的后裔们裁减最多。另外,由于天聪朝六部、都察院设立以来,中央集权不断强化,入关后又实行兵饷制,旗人仰仗中央所发旗饷为生,脱离了以前靠旗主分发财物、战利品的“恩养“关系,各旗都统(即以前的固山额真)又越旗任用,旗主对本旗的经济操纵权、行政控制权已大大削弱以至消失三、宗室分封制的特点及其与清代政治消代分封制的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封爵较严,高爵不滥;二、封而不建、聚居京城,领有属人、统辖中央。封爵较严,高爵不滥。主要表现是:

其一,皇子不都封王。往代汉、晋、唐、元、明诸朝,皇子都封以最高等的王爵。清代皇(汗)子不封王爵者大有人在,而且越是早期,低爵皇子越多。天命朝,努尔哈赤之子有阿拜等六人都未封爵。直至皇太极称帝后,有的已经五十多岁了,才得了个第七等的镇国将军。皇太极的八个成年皇子,一个继帝位,三个封王,四个封第五、六等的公爵,这四个人中又有三个开始只封镇国将军,公爵是后来晋升的。低爵者能否晋升,要凭皇帝的恩赏。康熙的第二十子允讳、二十二子允祜、二十三子允祁,都是至死才晋至贝勒。乾隆对皇子是迟迟不予封,有几个皇子死在他之前,一生未得爵,弥留之际或死后才予追封为王或贝勒。嘉庆以后皇子都 封王,但大多数封第二等爵郡王,以后膺特恩者才晋为亲王。所以《清史稿》评论清代的皇子分封是“揆诸前祺,至谨极严”。

其二,皇子封王降袭。乾隆三十九年,明确对军功封王与恩封诸王也即皇子封王的区别对待,规定只有军功封王才可世袭罔替,恩封诸王除奉特旨外,要世降一等。经过这次定制,到乾隆四十三年为多尔衰昭雪复爵,宗室玉爵,只有清初以军功所封之礼亲王、睿亲王、郑亲王、豫亲王、肃亲王、庄亲王(由承泽亲王改)、克勤郡王、顺承郡王八家保持世袭罔替,成为铁帽子王。恩封者,只有雍正时允祥的怡亲王,咸丰时奕沂的恭亲王,光绪时奕劻的庆亲王、奕嘎的醇亲王.奉特旨世袭不降,其他累朝皇子所封之王,绝大多数世袭罔替,都可称之为是铁帽子王。清代由于皇子封王世降,宗王中才有了本来不特殊的特殊称号一铁帽子王。清代由于皇子不都封王,而且封王者的后裔除特旨加恩外皆须降袭,二世以后即退出王爵阶层,再降为贝勒、贝子, 直至公爵, 所以通计有清一代,封、袭王爵及晋为王爵者才 182人。如果把明清两代作一比较,那么清代高爵阶层不滥这一特点是非常明显的。

其三,严格控制王公嫡长以外诸子封爵的等级与人数。清初,曾规定亲、郡王嫡长子以外的嫡子分别封以郡王、贝勒,即降一级授封,这是仿照明朝的封授原则。康熙二十三年、雍正八年,两次对具有这种身分的宗室之封爵降等,分别压至不入八分公、一等镇国将军,按当时的爵等,已分别降下五级。贝勒以下爵等嫡子的封授,也按这一降等办法递降。乾隆初年,又进行了一次旨在缩小封爵范图、减少封爵人数的改革,主要措施是,针对王公的妻妾成群生子众多,而限定王公所封侧福晋、侧室、 别室所居妾滕"的人数,以减少这部分人所生之子的封爵数量,其他不在封,不在数的妾,称为妾婢,无论其夫爵位多高,所生之子也不封爵,作为闲散宗室,后来又规定八分公的别室所居妾滕之子、不入八分公以下至奉恩将军嫡室以外之子,皆不授封,为闲散宗室。而不建,是指虽封爵,但不予领地,不于地方建国、建府,不是完全意义的“分土曰建的“建”制。所以清代宗藩也就没有汉、晋、明等朝宗王的“之藩”问题,其王爵名号也不象往代那样带有吴(王)、楚(王)、赵(王)等等地方上的名称。消代不将宗王分封地方,只令聚居京城,处千皇帝身边.而且限定他们只于屈下挑取极少量人员充当王府护卫亲兵,旗兵的领辖、征调权统归中央,是为防止发生往代的地方藩乱事件。否则,八旗旗主分封地方,又有自己的私属性旗人、兵将,必将形成割据地方的宗藩势力,导致比汉代的吴楚七国之乱、晋代八王之乱、明代靖难之变更严重的动乱。清在入关前、顺治初、康熙末、雍正初、咸丰末虽然数次发生皇家内江,但从未形成地方藩乱,酿成全国内战,这是清代宗藩制度的又一成功之处。宗室王公聚居京城,还有它“藩卫”清廷大本营--北京的作用。清代是以少数民族满族入主中原的王朝,八旗兵不能全部留京,要分出很大一部分驻防各地。这样,留居京城的皇族也就决不能让他们闲置了。况且与国休戚的皇族,也自然成为保卫统治心脏的密近倚重力量。顺治末康熙初,全国统治大局已定,宗室王公甫停出征,清帝即下令,亲王以下至奉恩将军出城,必须经过请旨给假,皇帝出京圣驾巡幸时,王以下觉罗(远支皇族)职官以上,概不准给假。以便京城发生意外变故时发挥其屏卫作用。康熙以后,皇帝每年木兰行围、避暑热河,或谒陵、出巡,需要离京,其中康熙、乾隆、嘉庆三帝,这些活动所占的时间,少则每年一两个月,多时四五个月,这些时候,坐镇京师的重任就落在了宗王身上。每当皇帝出京,必留一至三个宗王与近臣在京城,乾嘉道三朝,这些人专称为留京王大臣”《清实录》中这些记载颇多。满汉矛盾、阶级矛盾的存在,使清帝不能不存有戒心。清封爵制中所以增加一项特殊的“考封”措施,把考试骑射成绩作为封爵的重要参考内容,目的在于促使宗室成员平日加强军事技能的训练,以便翊卫家天下统治的长治久安。清代,以宗室贵族维护统治,还表现在任用宗王辅政,或以宗王充任八旗都统、各特种兵营统领,任大将军统兵出征等很多方面,留京镇守,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编者注:媵妾是旧时原来的丫鬟被主人相中纳妾的称之为媵妾,读:映)

原载:《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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