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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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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族管理及其机构设置

本文发布于:2022-04-19 08:19:53
发布人:gary
新闻内容: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於伟

    清朝皇族是构成由清王朝第一代皇帝“太祖”努尔哈赤之父开始,其本支称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称为“觉罗”。由这俩支的后代组成的庞大的家族体系在清王朝的统治下自称为“天潢贵胄”,享有特权。清王朝为使自己的统治更加坚固、长远,对皇族从多方面施加管理,同时也使皇族享有一系列特权,以使皇族更好的宗支繁衍。为此,清王朝设置了一定的政治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如宗人府等,本文欲结合清王朝的政治机构对清王朝皇族的管理作一定阐述。

    为了维护皇族内部的封建伦理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加强对皇族的成员管理和监督,清王朝在随着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各种宗族管理机构逐渐组建,表现为清皇族逐渐宗法化。在此过程中,宗人府作为“掌皇族之属籍,以时修辑正牒,办昭穆序爵禄,均其惠养而布之教令” 的机构而设立,后又成立一系列相关机构,使清皇族管理逐渐制度化、成熟化。

    宗人府建制是沿袭明制,明朝初年设立大宗正院,洪武二十二年 (1389年) 改称宗人府;清代宗人府设于顺治九年 (1652年) ,其长官称宗令,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宗人府之职掌,大清会典定曰:“掌皇族之政令”。宗人府所属有经历司、左司、右司、银库、黄档房、空房、左右翼宗学、八旗觉罗学等部门,分别职掌收发文件、管理宗室内部诸事、登记黄册、红册、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此外玉牒馆也是宗人府的一个重要所属机构。清朝一代的宗人府管理条例《宗人府则例》自乾隆年间制定,历经多次修订,主要由陆续颁发的谕旨和形成的案例组成,维护皇族特权和利益是其自始至终的主旨。

一、宗族成员身份管理和玉牒馆

    清代将皇族依照血缘而分为两类: 以清太祖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为本支,称为宗室,以腰束黄带为标志,俗称为“黄带子”;“塔克世”的叔伯兄弟为旁支,称为觉罗,定以腰束红带为标志,俗称“红带子”。各族生子女、继嗣、婚嫁、封爵、授官、升调、降革及死亡,都造册报宗人府。宗人府根据各族报的材料,登记档案,宗室的登入“黄册”,觉罗的登入“红册”,从而将整个皇族成员都编写在册。

    清代皇族存在宗族与行政双重组织管理系统,在宗族管理方面,按清代制度,有宗人府之下的总族长、族长、教长一套系统。清宗室分为左、右两翼,每翼分为二十族,各族设族长;觉罗族长左翼有十一人,右翼有二十九人。各族之中,再根据人丁多寡各设教长一至三人不等。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 ,开始在宗室左、右翼置总族长二人。按《清会典》,设置宗室、觉罗族长的目的在“治族务”; 总族长“专令稽查宗室”,监管各该“族长”; 教长“协理族务”。 在行政管理方面,清皇族存在着军政合一,军民合一的清代八旗及旗下参领、佐领系统。清皇朝的统治基础就是清八旗,随着清皇族的发展,八旗系统也不断发展壮大。

    清王朝为维护其统治,保证其江山的永固,对于皇族成员的管理认定很严格,不仅不允许“满汉通婚”,以保证皇族血统纯正,同时在对其成员子系的传承认定方面严格制度化。玉牒馆就是基于为皇族编排家谱的主要任务开设的,玉牒馆除主要为历朝皇帝编订帝系玉牒外,同时也需要为宗室、觉罗编订玉牒。顺治十二年议定,“玉牒以十年纂修一次 ”。从顺治十八年开始,统计清代共纂修玉牒二十八次。每到修玉牒之年,宗人府之下会另成立玉牒馆,其官职有:正副总裁官,无定额,由宗令、宗正及满汉大学士、礼部尚书、侍郎、内阁学士内派充,以大学士一人负责督催;总校官一人,由府丞充任;提调官二人,本府理事官一人,内阁满汉侍读学士或侍读一人;纂修官十一人,本府正副理事官各一人,满主事一人,汉主事二人,翰林院官三人,内阁侍读一人,礼部司官二人;收掌官十二人,有本府笔帖式派充;誉录官三十六人,内阁满、汉中书各八人,礼部笔帖式八人,各部院笔帖式十二人。以上各官,按其职位高低,派任的方式各有不同。正副总裁官由皇帝“钦派”;总校官由当时任府丞的照例充任;提调以下各官,由宗人府堂官选派,其不属宗人府的官员,由各衙门咨选。编纂玉牒的方法是以帝系为统,以长幼为序。玉牒纂成,缮录三份,分存“大内”乾清宫、景山寿皇殿及盛京敬典阁。另录副本及“备查档”存宗人府,下届纂修时,即以副本为底本。此外,并缮造皇族功勋官员名册,名为“皇册”,存入宫内。

    玉牒馆的设立更有力于清各朝统治者加强对清皇族的管理,其编订的宗室、觉罗玉牒也是各朝帝王控制宗族的基础,同时也是最有利的工具。

二、清皇族的教育管理及宗学觉罗学

    清王朝在入关以后,面对汉民族的先进文明,清王室认识到自己的差距,因此在对其皇族的教育方面比较重视,并注重借用汉族的教育理念。同时为显示对皇族特权的彰显,皇族成员在受教育方面也比“平民百姓”拥有更多的机会。除了增加教育机会外,也对皇族的教育成果更多的考核,对不如意者进行惩治。

    国子监是清皇族宗室、觉罗子弟接受教育的一大主要机构,同时也是清朝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和国家设立的最高学府。国子监始设隋朝,到清朝进一步完善。皇族除在国子监接受教育外,另在宗人府辖下设左、右翼宗学,左、右翼宗学各设总理学务王一人,稽察宗学京堂官二人、总管二人、副管八人、满汉教习三人、汉文教习四人、骑射教习三人,掌教宗室学生。“雍正初始设左右两翼满汉学各一处,令王公以下至闲散宗室十八岁以下子弟入学分习满汉书及骑射。至乾隆中期确定每届五年,左右两翼学额分别为七十人与六十人。在嘉庆中期,左右两翼宗学先后均增至七十人及一百人。” 同时清王朝还规定定期考核,实行奖罚制度,对肄业年满考列优良者,补用宗人府笔帖式。

    相对于宗学,规定凡“觉罗子弟八岁至十八岁,入学读书习射,规制略同宗学” 。

    八旗觉罗学,八旗各有一所,各设总理王公一人,稽察觉罗学京堂官左、右翼各四人,副管每所二人。满汉教习除镶白旗为一人外,其余各旗各二人。汉文教习与满文教习同。骑射教习每旗一人,掌八旗觉罗学生。八旗觉罗学生共有三百余人。学成,可与旗人同参加岁试、科试及乡试、会试,并考用中书及笔帖式。

    同时为彰显皇族特权,激励人才,清王朝规定,“除亲王至奉恩将军年至二十岁,需辨其文艺骑射之优者授封外,王、贝勒以下至奉恩将军之子,年及二十岁,应授封者,考试国语、汉字、步射,优者照例封授应得之爵,平者降一等,劣者降二等封授。” 其目的在“使宗室勤习骑射翻译”,“砥砺人才”。同时清王朝对考验王公宗室及其子弟骑射严格制度化,规定每月演习骑射三次。除加强对宗室子弟的教育外,清皇族对诸王以下宗室安于享乐、骚扰居民的行为严格稽查议处,这也体现了清皇朝皇族管理中的奖惩并用,激励人才的理念。

    清皇朝对皇族教育的重视并彰显区别于平民的特权,其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的长期稳固性,一方面保障皇族整体素质的提高,体现其皇族统治者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使皇族内的优秀后继者更好更快的融入清王朝的各个统治机构中去。但随着清王朝的发展,各种制度、管理逐渐废弛,皇族也越来越腐败。

三、清皇族的经济管理及俸饷

    清王朝对皇族的经济管理主要体现了皇族特权和统治阶层的优厚待遇,表现为给宗室觉罗以田产壮丁、俸饷、养赡和优恤银两等经济优待,同时清皇族还统一管理宗族的祭田。经济管理措施是清王朝对皇族管理的一大主要形式,也是其他管理措施的基础。因此,清皇族成员不论其如何落魄,王室为了维护其皇族的体面,都会保证宗族成员的基本生活。

    清皇族在经济管理措施上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特权上。作为统治阶级,清皇族按照其等级占有大量的田亩、庄园和人口;清军入关后,作为新的统治者,他们又获得了京畿地区的大量田庄等。《清会典》中有记载亲王一般可得关内外大粮庄二十一座,银庄二座,半庄二座,瓜园一,果园和菜园各二,各类工役四百五十户 (丁) 。另皇族除拥有田产外,自顺治七年 ( 1650年) 开始实行王公贵族食俸制度。此制度历经演化,确定宗室俸给分二十一等,最高者亲王岁支俸银一万两,最低者奉恩将军岁支俸银一百一十两,每俸银一两,兼支俸米一斛。公主格格支俸则分为十四等,每俸银一两亦兼支俸米一斛。

    同时,清王朝对皇族成员实行养赡闲散制度,指给无正式职任的宗室人丁及幼丁、孤寡人口以生活资助。清皇朝各统治者时期的养赡银米略有不同,但基本都保障了皇族成员的一般生计。康熙初年,存在一些“闲散宗室,每遇婚丧之事即称贷积逋的现象”,面对此种情形清王朝规定按族自相资助。至四十一年 ( 1702年) 改由政府赏恤。“凡宗室婚或丧礼,分别给银六十两和八十两”。这种优恤后来补贴范围和补贴银两数量都逐渐扩大,形成一种经济扶助制度。此外,清王朝对宗室贫困成员的住房也有一定的补贴。这些措施旨在保障皇族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皇族的尊严。

    清王朝对皇族经济管理的另一具体表现在祭田的设立,皇族祭田的收入主要用于皇族的祭祀和与祭祀有关的活动。祭田的设立是为加强整个皇族的宗法化,并加强皇族的凝聚力。满清皇族祭田的出现,是皇族宗族共财制的一种形式。

    以上这些措施都体现了清王朝对皇族的经济管理,这些措施一方面主要体现作为皇族与平民的区别,体现皇族的特权,加强皇族凝聚力,加强统治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清王朝为了保障贫困皇族成员的基本生活。这些措施的发展过程表现为逐渐完善,晚清后又逐渐松弛。

四、清皇族的司法管理及空房

    清王朝对皇族的司法管理设有专门的部门和制度,主要体现其作为统治者的特权。清朝的司法部门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一般遇重大案件都是三部会审。但涉及皇族的案件,一般都由专门部门审理,也就是“宗人府”都会介入。

    清代皇族最初的立法是国法、军法、家法相通的,“皇太极时期审理宗室重大案件,都是由大臣、贝勒等组成会审团,审断以后奏闻取旨,以定裁决”。宗人府设立后,规定凡涉及皇室的刑事民事案件,统一交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审理。“其有关皇族立法,则是由皇帝谕旨、臣僚议奏等形式,逐渐形成和确定下来的,最初载入《康熙会典》、《雍正会典》。其后,在乾隆时期,将自清初以来陆续形成的谕旨和案例纂修成《宗人府则例》。”《宗人府则例》自乾隆制定,历经数朝多次修订,但其维护皇族特权的宗旨始终没改变。

    在宗人府司法权方面,自乾隆以后,宗人府之司法审判权限逐渐缩小,由独立审判权变为需会同户部或刑部审判,刑部、户部各司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故《大清会典》定曰:“凡宗室觉罗之讼, (宗人府) 会户部、刑部而决之。”

    机构方面,清朝在宗人府之下设立空房,主要职掌是对违法皇族成员的惩罚。设有司官二人,笔帖式四人,由宗人府堂官委派。空房对皇族成员的惩罚主要是圈禁,由此可见皇族违法所受到的惩罚是很轻的。此外,在内务府下设立有慎刑司,掌审理上三旗的刑狱案件,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一年 (1654年) 设,顺治十二年改为“尚方院”,康熙十六年 (1677年) 始改为“慎刑司”。

    清王朝对皇族的司法管理在清末的“新政”、“预备立宪”中有重大改变,虽然其实际落实可能没有多大成效,但清末这次“改革”中,对皇族的司法特权给予了明确的限制。

以上几大方面,皇族身份、皇族教育、皇族经济、皇族司法从各个方面体现了清王朝对皇族的管理。各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一定的管理机构,清王朝自成立后,其对皇族的管理逐渐完善,机构也随之逐渐设立。清皇族的管理是个综合的庞大的系统,本文的研究只是触及皮毛,是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简单梳理。

2022年4月19日

转载于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03期)

(供稿:边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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